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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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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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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意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和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拟定了《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司法鉴定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目前,现行的职称制度中没有属于司法鉴定系列的职称,司法鉴定人的职称主要来自于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领域评定的职称,随着司法鉴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矛盾纠纷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亟待建立一套属于司法鉴定人的职称体系和职称制度,202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体系和制度规范,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我们积极与人社厅对接沟通,认真推进全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制度建设。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了政策研究,广泛听取系统内外相关专业人士和司法鉴定人的意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后,草拟形成了《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2月,经人社厅同意,书面征求了公安厅、科技厅、国资委等20个省直相关部门,21个市(州)司法局、人社局、鉴定协会和8家鉴定机构以及厅机关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共32个部门回复,收集意见6条,采纳意见3条,其余意见均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3月8日,联合人社厅组织召开了全省司法鉴定专业职称标准条件专家论证会。论证会上,专家组一致通过司法鉴定人职称标准条件。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相关规定,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均已采纳。

二、政策依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夯实司法鉴定专业人员队伍,推动职称制度改革更加职业化、专业化,从基本申报条件、破格申报条件等方面细化评价标准,力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建立属于我省的司法鉴定系列职称体系。《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共分为五章,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职称评审的目的和依据,设置了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职称名称以及适用范围,健全司法鉴定的的职称层级,搭建起职称总体框架。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申报各层级职称,所需具备的学历、资历条件、能力业绩和学术成果条件。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及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两类司法鉴定人,在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第四章答辩。规定了副高级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和主任法医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及必须参加答辩的情形。第五章附则。提出了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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