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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解读之二——从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的角度

发布时间: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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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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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发布,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6章、31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章建设资金、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客观地说,《条例》主要是对今后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进行了法规层面的整体制度设计,实现了此类项目管理“有法可依”的基本目标。项目审批主体、审批权限、申报程序、建设标准等大量操作层面的规定和要求,实际上还是执行现有规定。

其中,《条例》第8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虽然只有短短一句话,但明确了建设标准的作用和地位,即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都必须按照建设标准来确定。这足以说明建设标准的重要性。鉴于《条例》提到了建设标准,但没有展开,为了便于大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我简单介绍一下。

一、现行建设标准的特点

现行建设标准即2014年建设标准,实际上是对1999年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修订。建设标准是对今后增量办公用房的控制指标,主要考虑的是各级党政机关的基本办公需求。2014年建设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从严控制。将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建设标准的政策要求上升为规范性要求,并做了强制规定。

二是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各级党政机关对办公用房的基本需求,比如正常的接待功能用房、合理的设备用房都是必需的,同时也兼顾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需要。

三是突出重点。省(部)级领导干部和中央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指标保持不变,体现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办公室面积指标的增加,重点向基层机关和普通工作人员倾斜。

四是区别对待。不再仅仅以行政级别来确定标准,为了更符合基层工作实际需要,对在地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乡科级、县处级、地市级领导干部,其办公室面积指标高于上级机关同级领导干部。

二、建设标准主要内容

(一)办公室使用面积指标。

办公室使用面积指标是建设标准的核心内容,是确定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最终确定办公用房总面积的基础性指标。从中央机关到县级机关,建设标准中确定了54、42、30、24、18、12、9平方米,共7个人均面积指标,其中9、12平方米为普通干部的人均面积指标,18、24、30、42、54平方米为可设单间的领导干部的人均面积指标。

总体来看,在省级及以下机关中,上级机关的副职与下级机关的正职面积指标一致,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正职与下级机关的副职一致,以此类推,呈现出同一级别干部的面积指标从上级机关到下级机关依次递增的规律。也就是说,现行的建设标准重点调增了基层机关和普通工作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指标。这也体现了前面提到的区别对待,向基层、向一线倾斜的特点。

(二)公共服务、设备和附属用房面积指标。

1999年标准对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指标未做具体规定,可量化指标不足,2014年建设标准增加了相关用房的面积量化指标。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为每人6-9平方米。设备用房面积的比例控制在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附属用房的面积标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确定。

(三)办公用房类别。

为更加直观地反映党政机关建筑类别,建设标准明确将其分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其中,乡级机关为新增的,之前所有相关规定中都没有。我理解,这也体现了向基层倾斜,因为乡级机关处于最基层,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承担了大量改善民生、服务社会和维护稳定的任务,理应考虑并明确其办公用房标准。

2014年建设标准虽然对有些面积指标做了适当调整,但严控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要求没有变化。(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曹晓东)

责任编辑: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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