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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推进税收法治动态前行

发布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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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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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节奏一样,中国税收制度也正处于快速变动中,吐故纳新的过程顺应了改革的要求,对如何践行法治也提出了挑战。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确认“营改增”的阶段性成果,提升增值税规则的法律位阶,并着眼于税收国际动态提前布局,无疑是一件值得赞许的必要之举。

不管是立足于国内产业的转型升级,还是应对汹涌而来的国际税收竞争,“营改增”作为我国近年来最大的减税措施,其影响覆盖方方面面,广泛而深远,世界上没有任何先例可循,因此不可能事先绘制出完整蓝图,只能边做边试,通过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并在税收法定理念的指导下,逐步提升法治规范化程度。“营改增”是通过国务院授权的方式,先试点再推广,先发布政策性文件,再修改相关上位法,这种路径无疑具有充分的现实合理性。

   “营改增”的过程从2012年持续到2016年,从易到难,分步推进。即便到现在,虽然营业税已经被废止,生产、销售、服务都适用增值税,仍难说改革已经全部到位。显而易见,用增值税替代营业税不是目的,通过增值税抵扣,打通各个产业之间的税收壁垒,促进专业化分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才是改革的初衷和归宿。照此衡量,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是阶段性成果,未来增值税改革还将继续深化。因此,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为改革预留一定空间,允许国务院另行制定规则,也是非常必要的。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新修订的《立法法》的要求。鉴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复杂情况,以及税制改革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有必要将税收法定理解为一个动态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结果。税收法定的过程既是凝聚民意、达成共识的过程,也是不断探索、总结规律的过程。一味追求税收规则的权威性、稳定性,不顾改革实践的动态调整需求,反而可能违背税收法定主义的初衷。从这个角度而言,在全国人大制定《增值税法》之前,由国务院总结改革经验,先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在更高的效力层级推进改革,本身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环。(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中心熊伟)

责任编辑: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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