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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复工复产规范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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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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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全力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推动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政委〔2020〕13号)和司法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的精神,现就支持复工复产规范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特殊需要,积极创新政务服务和行政执法方式,善于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积极运用电子送达、在线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简便方式,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完善“绿色通道”审批服务,充分利用“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便捷方式,对生产防疫用品、应急物资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应急审批、特事特办,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对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已建立严格防疫岗位责任制和疫情应急处理机制的企业,要积极为其申请增产、转产、开展科研攻关等相关行政许可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坚决制止以疫情防控为名擅自增设、变相设置行政审批等行为。建立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快速查处机制,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通过简化流程、缩短时限、补充完善手续等方式,尽力缩短案件办理时间,依法快速办结涉企业行政执法案件,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加大政务服务、行政指导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主动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复产达产。

二、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始终从有利于疫情防控、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各项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审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影响,最小程度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正当权益的行政执法措施。及时清理不合时宜的临时管制措施和不合理的证明、收费等规定,特别是清查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各类违规收费,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充分整合行政检查事项,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模式,积极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违法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现场勘验等方式提取;对于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合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各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各项疫情防控执法工作。根据应急行政执法特征,针对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关键环节,强化重点人群和特殊场所防控,建立落实应急行政执法提醒制度,及时查处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对阻碍和破坏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实施,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控产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造谣传谣制造混乱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打击、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响应、信息共享,做到违法线索互告、执法监管协同、执法结果互通。

四、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针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需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开展各项行政执法活动,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要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认真执行《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范围和种类作出决定,确保裁量公正、处罚公平。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先行告诫说理,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及时公布行政执法情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注重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记录,确保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要坚持重大执法决定必须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采取强制隔离、封闭场所等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要严格依法依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后,要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五、依法履行执法协调监督职责。建立省、市、县三级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法律支持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法律支持保障小组作用,畅通疫情防控过程中行政执法问题咨询渠道,梳理总结落实疫情防控和助推复工复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经验做法,及时会商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发现法律规定不一致和法律缺失的,提出完善建议意见。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过度执法等问题,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强化涉企收费监管检查,对不落实停征、免征收费政策的,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坚决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发生

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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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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