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凡与司法行政职能相关的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二)公开形式
1.阿坝州司法局(http://sfj.abazhou.gov.cn)首页链接有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阿坝州司法局政务公开信息。
2.其它方式:如阿坝州司法局官方微博(http://weibo.com/absf)等公开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阿坝州司法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7-2822319
传真:0837-2821383
邮编:624000
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达尔玛街167号
电子邮箱:abzsfjbgs@163.com
(三)申请方式
1.申请人可在本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里填写提交《阿坝州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打印有效。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
3.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申请:
3.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阿坝州司法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3.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3.直接在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填写提交申请表。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说明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五)收费标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准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96号执行。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阿坝州司法局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837-2822319
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达尔玛街167号
邮编:6240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